笔者曾在审查某一家公司的章程时,发现该公司的章程存在几处十分明显的缺陷,后来得知该章程是参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上公布的章程模版制订的,到底这些缺陷有多致命,看完下面的分析就知道。
首先,该章程模版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原文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____以上,并且代表____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从以上表述来看,对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如:修改章程、增减资以及变更公司形式等)“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的规定,是照抄《公司法》的规定,没有问题。但对于除了上述公司重大事项以外的一般性事项,该章程模版除了对表决权作出了限制,还同时对股东的人数作出了限制,这是最致命的错误引导。因为很多人并不十分了解《公司法》,多数会在上述章程模版所提供的两条下划线上方各填上“半数”二字。
我们随便举一个例子来说明,就可以知道该表述有多荒唐。如果某个公司有三名股东,分别持股比例为70%、20%和10%,那么在表决公司最重大的事项方面,大股东因已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其一人即有权作出决议;但在表决公司的一般性事项方面,大股东一人因未达到“全体股东人数半数以上”反而无法作出决议。因此,一旦股东之间出现纠纷,就会导致大股东的权利受到严重限制,容易令公司陷入僵局。
其次,该章程模版在第九条、第六十三条等多处规定了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分配剩余资产等,而且还在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表述基本上照搬《公司法》的规定,对于传统按每个股东出资额多寡来确定其持股比例的公司而言是没有问题的。但在目前风投资金风靡的互联网行业,出资多寡与持股比例并不成正比,少出资甚至不出资却占大股的公司比比皆是。
对于这些公司而言,如果章程还规定按实际“出资比例”来确定分红权和表决权,便可能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因为这些冲突在目前的司法界仍然争议不断。不少公司仅靠股东之间的协议来解决这个问题,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协议具有相对性,该协议对于之后新加入的股东以及股东以外的第三方缺乏约束力,更何况很多公司只有一个备案的公司章程,根本就没有此类股东协议。
鉴于该章程模版对于在深圳注册的公司影响极为广泛,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该章程模版,可以考虑用批注的方式正确引导用户,不能简单提供统一模版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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