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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金融的当心啦,不要踩到这些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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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士秀秀 2016-07-27 17:31 抢发第一评

2016年被称为“互金监管年”相继出台了十几条政策,其中: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也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有句话叫做“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我们是万万不能触碰的,今天这篇文章针对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进行梳理,看看有哪些雷区是万万不能踩的。

雷区: 

1.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2.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

3.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下面主要针对以下两个方面来讲述,重点查处的问题:

1、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

2、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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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资产管理相关业务资质,但开展业务不规范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

首先要明确一个问题:这里的“资产管理业务资质”根据发行人是否受监管,明确分为: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信托计划、保险资管、私募基金。但问题是既具备资管资质又属于互联网企业的并不多。所以整个第一大块的查处对象相当模糊,下面的分析仅仅根据宽泛的资管牌照机构的线上业务进行分析。

1.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或者向特定对象销售但突破法定人数限制。

具体来说,对于跨界的互联网资管产品,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各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等。公募/私募的划分,以及法定人数限制主要针对证监会系统下的所有类型资管产品。信托计划300万以下起售金额受50人限制。银行理财并没有人数一说,所以基本可以断定不受该条款限制,即便是私人银行专属理财也可以突破200人。

从目前看私募产品从线下转为线上很容易触碰的违规点。根据募集方式的不同分为公募和私募,两者最本质的区别是:能否公开宣传,而对“公开”的实质定义是,宣传对象是否特定,如果是面向不特定对象,即违反了“非公开”要求。其次,是投资者合计人数上限问题,对于私募投资基金(包括私募证券、私募股权、私募创投、其他私募)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人数上限为200人或50人。对于其他私募资管计划,契约型计划的合格投资者上限为200人,而实际上一旦转为线上公开宣传后,要突破法定人数上限极为容易,因此如何规范线上私募活动是个难题。

2.通过多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狭义上看,主要就是互联网企业获得的私募基金备案资质,进行嵌套后,不规范行为。

3.未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或未充分采取技术手段识别客户身份。

4.开展虚假宣传和误导式宣传,未揭示投资风险或揭示不充分。

5.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侵占、挪用投资者资金。

二、跨界开展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的各类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以下问题:

1.持牌金融机构委托无代销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代销金融产品。

这里主要涉及两类产品的代销:一类是证监会体系下的基金类产品代销,包括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代销。公募基金代销一直管理较为严格,由取得公募基金代销资质的机构代销,包括第三方独立代销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另一类是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产品的销售,银行理财代销。目前法规体系虽然没有提及是否允许第三方互联网机构进行代销,但银监会的态度非常明确,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代销此类金融产品。信托产品,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明确过禁止非金融机构代销信托产品。

2.未取得资产管理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企业开办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资质,大致总结以下几点:银行理财、信托计划、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基金专户、公募基金、券商资管、保险资管、私募基金。除私募基金以外,其他资产管理都有严格金融牌照准入限制,所以相对而言仍然是私募基金更加容易获得,尽管自从2016年年初开始,基金业协会已经对私募基金备案进行了严格管理。那么上述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资管业务基本上仍然属于各自金融监管机构管辖范围。其中最主要的仍然是是否满足各自监管机构对其中合格投资的要求,是否通过互联网进行拆分或者变相拆分绕开合格投资者要求。是否进行了风险评估/问卷调查。比如市场比较流行的委投,产品层面是互联网企业发售,但底层资产全部是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比如信托、银行理财、私募基金等。但互联网企业在期限、流动性和合格投资者审查,起售金额等方面完全跳过底层资产对应的合格投资者要求,面向大众在线销售(起售金额很低)。

3.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各业务板块之间未建立防火墙制度,未遵循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等方面的监管规定,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最近爆发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中晋资产的)数百亿的集资或不规范运作导致流动性危机或多或少也和多项金融业务交叉,自融及关联交易存在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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