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官宣
“国11条”来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以下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
1、允许外资机构在华开展信用评级业务时,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所有种类债券评级。
2、鼓励境外金融机构参与设立、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
3、允许境外资产管理机构与中资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子公司合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
4、允许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参股养老金管理公司。
5、支持外资全资设立或参股货币经纪公司。
6、人身险外资股比限制从51%提高至100%的过渡期,由原定2021年提前到2020年。
7、取消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得低于75%的规定,允许境外投资者持有股份超过25%。
8、放宽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取消30年经营年限要求。
9、将原定于2021年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到2020年。
10、允许外资机构获得银行间债券市场A类主承销牌照。
11、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那么
“国11条”
这释放了啥信号呢?
此次11条开放措施,基本上都和促进直接融资发展有关。一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结构的重要问题就是间接融资占比太高,而直接融资占比偏低。而这次开放政策涉及的细分行业和业务,比如信用评级业务、货币经纪公司,这些都是直接融资市场上重要的中介机构,而允许外商投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允许境外的资产管理机构设立由外方控股的理财公司,以及允许外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这些机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实际上都是直接融资市场上重要机构投资者。
因此,此次的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通过让外资中介机构、外资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直接融资市场的竞争,丰富直接融资市场参与者的类型,来提升我国直接融资市场运行的效率,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直接融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占比。
最关键的一个亮点,就是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参与到我们家庭的理财业务当中来。那么这样的话也对我们最后一个资本账户的开放,和人民币汇率在资本账户开放当中的国际化和市场的稳定,都提供了今天良好的一个生态环境的推进。也倒逼我们的金融机构更快地补上我们现在的一些短板,增加我们的创新能力和增加我们的风控能力。
这11条措施和之前相比,力度很大。这些对外开放的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有利于引入外资,同时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此次的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涉及债券、银行、保险、养老金等多个领域,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落实。
我们通过这种开放,那么使我们中国金融市场的深度,能够得到大幅度的提升。也会使国外的一些投资者能分享中国发展的红利,当然也为我们人民币的国际化,为我们的这种资本走出去,也奠定了很好的这样的一个基础。
这些措施再次明确了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大方向,长期来看将对我国资本市场形成重大影响:①加速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为外资机构加大对华投资提供有利条件,进一步拓宽其入场渠道、加速其入场节奏;②随着对外开放进程加速,中国证券基金期货等行业制度建设有望进一步完善并走向成熟;③对于A股市场,在对外开放加速、机构占比提升的过程中,自身的估值体系和投资理念也正在重构,走向价值化。
厦门
作为经济特区
自由贸易区
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试点城市
在支持金融业发展上也下了很大的功夫
一起来看看厦门有哪些金融政策吧!
扶持对象:
1.申请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的划型标准,产品(服务)有市场、有效益,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恶意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2.申请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的划型标准,产品(服务)有市场、有效益,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恶意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以及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扶持内容:
在政策性担保业务中,对中小微企业担保代偿本金部分,政府、银行和担保公司分别按照3∶3∶4的比例进行风险分担。也可根据需要建立由各区、园区管委会、行业主管部门参与的多方合作模式,进一步分担银行代偿风险,以提高银行参与积极性。现阶段,以市、区财政投资或国有全资的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为限开展政策性担保业务。
业务模式:
本通知所指的“国际保兑仓”融资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依托厦门自贸片区保税仓储核心企业的保税仓储数据信息及其提供的仓储物监管、货权控制和保购等综合服务,为申请融资的中小微进口企业办理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或贸易融资业务。
扶持内容:
1.对融资企业提供利息补贴。对获得保兑仓融资的注册在厦门自贸片区内的进口企业,还款后给予融资额年化1.5%的利息补贴,单个融资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2.对核心企业提供仓储监管费补贴。核心企业对融资货物实行监管的,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按照融资额的0.5%给予核心企业仓储监管费补贴,最高不超过仓储监管费的50%。
3.对核心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保购费用补贴。按两种业务模式执行,一是核心企业对融资货物实行保购的,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按照融资额年化1%给予核心企业保购费补贴。二是核心企业对融资货物实行监管但不保购的,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财政按照企业实际获得融资额的年化1%对贷款银行或担保机构给予风险补助,单个金融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上下滑动查看↓)
一、科技担保贷款扶持
扶持对象:
申请主体应当是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的,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评价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扶持内容:
1.风险分担:市财政为合作担保机构和银行分担信贷风险,代偿科技担保贷款本金损失的40%。市财政对合作机构累计净代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超过3000万元则停止代偿。
2.担保费补贴:企业按照不高于担保金额1%费率支付担保费,其余担保费由市财政予以补贴。担保金额600万元(含)以下的部分给予不超过2%保费补贴;担保金额6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不超过1.5%保费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拨付给合作担保机构,每半年拨付一次。
3.贷款贴息:市财政在企业贷款结清后,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20%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拨付给贷款企业,每半年拨付一次。
二、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扶持
扶持对象:
同“科技担保贷款”申报主体。
扶持内容:
1.风险分担:市财政为合作保险公司和银行分担信贷风险,代偿科技保证保险贷款本金损失的40%。市财政对合作机构累计净代偿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1000万元则停止代偿。
2.贷款贴息:市财政在企业贷款结清后,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30%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拨付给贷款企业,每半年拨付一次。
3.监督检查:获得科技保证保险贷款风险代偿资金、贷款补贴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应接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厦门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科技保险补贴
扶持对象:
申请主体应当是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国家“千人计划”、福建省“百人计划”、厦门市“海纳百川”人才及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企业;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厦门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厦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厦门市科技小巨人企业;
3.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评价并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4.拥有经认定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
扶持内容:
1.补贴险种:补贴险种为中国银保监会与科技部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中的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机器损失险)、营业中断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公众责任险、贷款保证保险、雇主责任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企业一次性投保期限不超过一年。其他科技保险险种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纳入科技保险保费补贴险种范围。
2.保费补贴:市财政对企业投保相关科技保险给予保费40%比例补贴,补贴资金由市科技局拨付给企业,每半年拨付一次,每家企业每年全部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扶持对象:
申请担保扶持资金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在本市依法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要求在福建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平台登记备案,并按时报送经营业务信息。
扶持内容:
(一)业务奖励
1.存量部分。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折算融资担保额分类分档予以奖励:
为中型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折算融资担保额的7‰给予奖励;为小型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折算融资担保额的9‰给予奖励;为微型企业提供银行贷款融资担保的,按年度折算融资担保额的1.6%给予奖励。
对再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不超过年再担保额的2‰给予奖励。
2.增量部分。对担保机构本年度折算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额比上年同期增长部分按增长幅度分档予以奖励:
比上年同期增长5%(含)以下的,按增量部分的1%予以奖励;比上年同期增长5%--10%(含)的,按增量部分的1.5%予以奖励;比上年同期增长10%以上的,按增量部分的2%予以奖励。
担保机构为各股东成员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以及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个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不纳入奖励范围。
(二)担保费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增资奖励。对担保机构当年度新增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的,每增加1亿元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度新增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含)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度增资奖励最高金额为1000万元,不足1亿元部分按比例折算,其中,财政注入资本金部分不纳入奖励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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